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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专升本民法常考名词解释

时间:2021-05-21作者:浙江专升本网

导读:在民法考试中会涉及许多的专有名词,为帮助考生们加深理解。浙江专升本信息网为考生们整理了专升本民法常考名词解释,以供参考。

民法是专升本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是该专业考生们的重点复习对象。在民法考试中会涉及许多的专有名词,为帮助考生们加深理解。浙江专升本信息网为考生们整理了专升本民法常考名词解释,以供参考。

专升本民法常考名词较多,具体如下:

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 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 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 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2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23.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4.紧急避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

25.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的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26.民事权利和国家保护:指权利受到侵犯是,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公力救济。

27.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28.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29.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

30.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3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3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部分独立权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4.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35.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36.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37.监护: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38.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1.侵权行为能力:指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

4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43.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44.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法人组成部分。

45.法人的终止:亦即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

46.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47.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8.普通合伙企业:指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49.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50.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

52.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3.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协议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54.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5.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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